领导您好;请问:1、国标HJ 1286-2023和江苏地标DB 32/T 3944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是按国标执行?还是遵循,当地标某规则要求高于国标,应该优先执行地标高要求,这是否正确?2、HJ 1286-2023和DB 32/T 3944-2020相关规定针对设备初期调试周期(国标:要求3d,地标:要求7d)、示值误差计算(国标:标称±5%值或者±5%F.S,地标:标称值±3%)、示值误差检测周期(国标:每季度做一次,地标:每月最少一次)以上问题要求都不一样,到底应该怎么选择?日常运维工作按那个执行?请领导给与正确的答复,非常感谢。
回复: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第五章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适用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摩擦,可以在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偶不平衡,或者采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动过载系数。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不再执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为2023年2月9日发布,将于2023年8月1日正式实施。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2023年8月1日前,应继续执行《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有关要求,在2023年8月1日之后,应执行(HJ 1286—2023)的相关要求多自由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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