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碰撞后,相碰船船长应当尽可能相互通告各自的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以及代理名称,这是船长的一项法定义务。
若对方船舶逃逸,应尽可能记下该船舶的船名、特征、逃离方向,并通知附近港口代理,弄清肇事船的具体情况和动向。
根据船员职务规则和船舶应急部署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抢险,以尽量减轻因碰撞而造成的损失和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船舶发生碰撞之后,如他船及(或)他船上的船员和旅客处于危险状态,当事船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或)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事故发生后,船长应尽快将事故发生情况,电告或以其他手段报告船公司,以便船公司和船舶保险公司或船东保赔协会共同研究,从而确定最佳处理方案。
如果碰撞事故发生地附近有船公司的代理、保险公司或船东保赔协会的代理,船长应尽快和他们取得联系,以便获得其指导和帮助。
各方除察看本船被碰位置、角度,以及船货受损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碰撞双方船长应登上对方船舶,现场察看,了解他船碰撞情况以及因碰撞而造成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的损害情况,包括他船使用过的海图、车钟记录、航海日志以及雷达等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据此编写碰撞事故现场记录。
另外除了书面现场记录,对现场情况尽量进行拍照和摄像,这种书面现场记录和影像资料,可作为事后处理案件的证据。
碰撞事故发生后,无论何方责任,船长应尽可能主动、及时地向对方船长提交“碰撞事故通知书”( Notice of Collision )。
通知书上应简要说明两船碰撞情况,包括碰撞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因碰撞而造成的损害等。
同时,还应声明,要求对方对因碰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并争取对方船长在通知书上签认。
对于对方船长提交并要求本船船长签认的“碰撞事故通知书”,本船船长可在通知书上签署收到的日期和时间,并注明保留申诉权,而不应草率承认本船对事故的责任。
若船舶碰撞发生在港内或条件许可时,两船船长应约定同去一个修船港,聘请验船师对两船的受损情况进行检验,并要求验船师对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以便作为修船和将来处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
对船壳、车、舵等水下部分的检验,如需留待下次坞修时再进行,应在检验报告里注明。
在船舶抵达碰撞事故发生后第一挂靠港的时候,船长应立即向当地港口当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公证机构提交海事报告,取得签证后,抄送对方。
如果船舶碰撞发生后,估计货物有可能遭受损害,但损害情况又不明确,则船长还应同时向港口当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海事声明,取得签证后,抄送货方及其他有关方。
在提交上述文件时,船长可以采取当地港口的习惯格式,在内容上应注意采用严谨准确的文字叙述事实。
海事报告内容应认真、完整和详实地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碰撞过程、损害情况、救助情况(如果有)等。
如果在碰撞事故中本船受到损失,应要求对方船舶提供可靠的担保,从而保证本船的损失能得到充分的赔偿。
若对方拒绝提供担保,可根据情况,考虑是否申请海事主管部门或海事法院扣留对方船舶。
如果对方要求我方提供担保,应及时请示公司,由船公司负责办理必要担保手续。
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船长和船员应立即尽量详细地收集、记录和保存有关碰撞情况的资料,以备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作为事故发生现场的直接证人,船长、船员所提供的证据对损害索赔或抗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